邵阳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践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全力推行服务型执法,通过有效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执法模式,在维护市场秩序与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现精选四起具有代表性的服务型执法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邵阳市某酒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5年2月14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邵阳市某酒店2025年1月6日被抽样的小米椒(辣椒)、小青椒(辣椒)检验结论为噻虫胺项目不合格。经查明,2025年1月5日、6日,当事人分别从邵阳市双清区某蔬菜禽肉坊采购上述经抽检不合格产品,总金额为100.65元;除用于抽样外,其余均作为食品原材料加工制作菜品在酒店销售,全部使用完毕。鉴于当事人采购使用该批次小米椒(辣椒)和小青椒(辣椒)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食品进货渠道合法,查验了真实、合法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检测报告,能够提供进货单对其追根溯源,充分证明当事人不知道采购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截止目前未收到相关产品造成不良后果的报告。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免罚条件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本案执法部门对食品安全兼顾“过罚相当”原则,对无主观恶意、主动纠错的商家可柔性执法,优化营商环境;不予处罚不等于合法化,若同一问题反复出现或造成严重后果,仍将从严处罚,本案不予处罚一是酒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提供供应商资质、合格证明及检测报告,证明其不知情且无法预见原料不合格,无主观过错;二是酒店为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截止目前未收到相关产品造成不良后果的报告)。同时,对小微企业和民生领域企业(如餐饮酒店)的轻微违法行为,以整改代替罚款,符合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导向。
案例二:邵阳市某中医门诊部无主观过错使用劣药案
2024年10月16日,我局根据抽检计划抽取辖区内某中医门诊部的中药饮片(麻黄),经检验,其中〔水分〕项不符合规定。至检验结果送达时,该中医门诊部已使用了部分被抽检的不合格的中药饮片,当事人也承认了使用劣药的事实。涉案中药饮片除水分项不符合规定外,其他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同时涉案产品销售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较小。办案人员仔细检查了该中医门诊部购进、贮存及索证索票情况,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符合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适用原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减轻情节。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涉案劣药麻黄(中药饮片)0.26千克,没收违法所得37.2元,不予其他行政处罚。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充分客观地调查了当事人和案情具体情况,依法减轻处罚。在该类案件中,若医疗机构存在主观过错(如明知药品不合格仍使用),则可能面临高额罚款,而本案通过区分过错程度和有无主观意愿,既严格遵循了“四个最严”要求,又给予经营者合理的容错空间,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保障了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案例三:新宁县回龙寺镇某农资经营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1月24日,武冈市红顺碳业有限公司向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商标侵权投诉书》,投诉称位于新宁县回龙寺的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的“红须红顺环保炭业”中的“红顺”字样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侵犯其注册商标。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17日到实地进行核实,发现该门店左侧库房摆放印有“红须红顺环保炭业、高级机制竹炭、新宁县回龙寺镇方方古檀香业监制”等字样机制竹炭194箱。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红顺”商标相关的证明材料。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8月28日登记注册,字号名称为新宁县回龙寺镇某农资经营部,自成立以来在店内销售化肥及机制竹炭。2024年9月10日,当事人从新宁县某公司购进标有“红须红顺环保炭业、高级机制竹炭、新宁县回龙寺镇方方古檀香业监制”等字样的机制竹炭400箱,该机制竹炭包装盒上印制含有“红顺”字样与第20193193号注册商标“红顺”字样相同,容易导致混淆,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另查明,截止检查当日,当事人已销售了206箱,销售价为45元/箱,销售金额为9270元。因当事人说明了商品来源,提供微信付款凭证和供货商相关证明材料,且不知道所购进的标有“红顺”的机制竹炭产品是他人注册商标。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经我局执法普法教育,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在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将商品外包装拆除后封存。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经过实地调查,深入走访,不仅锁定了违法事实,而且找到了违法行为出现的原因,由于乡村个体户法律意识薄弱而触犯相关规定,无主观故意。该案虽未进行行政处罚,但是执法部门也通过责令整改等措施,直接遏制了侵权行为,维护了品牌权益,同时警示乡村个体经营户需要提高法规意识,是以柔性执法服务乡村振兴大局、优化农村市场经营环境的典型案例。
案例四:邵东市某塑料制品加工厂未经生产许可擅自生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案
2024年10月29日,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交办要求,对位于邵东市廉桥镇新廉村的某塑料制品加工厂进行检查,检查发现:2024年9月中旬以来,该厂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目录中的环保塑料碗盖;当事人共获销货款14400元,库存45件成品未售出(货值9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行为,并处罚没38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我局对该厂进行了多次走访和帮扶,指导其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并于2025年年初帮助该厂成功办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既维护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的严肃性,又通过帮扶增强企业的合规性。二是治理模式创新:从“以罚代管”向“监管+服务”和“查处+帮扶”的模式转变。三是政策导向落实:通过柔性执法和案件回访支持小微主体发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与产业升级。该案的推广有助于构建“企业主动守法、执法精准高效、市场健康有序”的良性生态,为市场监管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提供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