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郭佳
快60岁的王桑和工友在餐馆喝酒后不慎从楼梯摔落,导致其头部受伤,送医救治13天,出院回家因伤情严重仍无法下地行走,20多天后,他不幸离世。
痛失丈夫与父亲,王桑的家属向与王桑一起喝酒的两人及餐馆索赔89万余元,然而两名共饮人以已经履行救助及安全保障义务拒绝赔偿,餐馆以尽到注意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拒绝赔偿。那么,共饮人是否要担责?餐馆是否尽到注意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
2023年12月18日,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起缘由 同饮者酒后摔伤致死
2023年11月,凛冽的寒风呼啸着,气温降至零下。劳务市场的水泥台阶覆盖着一层霜,蹲在墙角的张猛、王桑、许磊一天都没有揽到活,为了缓解寒冷,他们相约前往餐馆喝酒。途中,王桑、许磊到某商店购买了两斤散装白酒。
当他们来到餐馆时,老板袁丽以店内有规定为由,拒绝他们自带酒水进店。不过,因许磊与袁丽相识,经过沟通协商,袁丽同意他们将酒水带入餐馆就餐。其间,3人自饮或划拳饮酒,两斤白酒很快见底。看到白酒喝完,3人便结束了聚会,而此时王桑的妻子也打电话叫他回家,张猛便扶王桑一同走出餐馆。
出了餐馆,下楼梯时,王桑因饮酒过量脚步踉跄,不慎踩空从二楼摔下。张猛反复查看并呼叫王桑,看到其有意识,返回餐馆叫许磊帮忙,并给王桑喂水,见他未有好转,便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等待急救车时,许磊与袁丽出门查看情况,反复呼叫王桑发现没有应答,张猛告知两人已经联系救护车。救护车抵达后,许磊、张猛一同将王桑送医,张猛垫付了5000元医药费。王桑住院期间,两人多次前往医院看望。
王桑住院的13天里,被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创伤性硬脑膜下血肿、脑挫裂伤、脑疝形成、急性脑水肿等。后王桑家属自行放弃治疗。出院回家后,王桑于2023年12月14日死亡。
事后,王桑家属认为同饮者张猛、许磊在王桑醉酒后没有尽到照看义务,餐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摔倒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一纸诉状将同饮者与餐馆老板诉至法院。
对簿公堂
是否尽到各项义务
2023年12月18日,互助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王桑妻子李元西、儿子王成成、女儿王成花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3名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9万余元。事实与理由:2023年11月16日下午,死者王桑在被告餐馆与被告许磊、张猛喝酒。当日16时49分,王桑从餐馆二楼往一楼走时,不慎从楼梯摔落,导致其头部受伤。王桑受伤后到互助县人民医院救治,被医院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创伤性硬脑膜下血肿、脑挫裂伤、脑疝形成等。王桑受伤后住院治疗13天,出院回家后,因其伤情较重,仍不能下地行走。2023年12月14日,王桑因伤情较重死亡。原告李元西、王成成、王成花认为3名被告没有尽到照看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王桑摔倒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张猛辩称:“王桑受伤后我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并把王桑送至医院,且垫付了5000元医药费,其死亡是在出院回家之后,出院之后的事情谁也说不清楚。垫付的医药费我不要了,我不同意支付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被告餐馆法定代表人袁丽辩称:“1.餐馆本来不让外带酒水,但是我和他们相识,就让他们在店里喝自带的酒了。进门的时候王桑说,喝酒出了事情责任自负,不用我们负责。2.王桑摔倒的地方不在餐馆里,他摔倒的楼梯是餐馆和对面的台球室共用的,是公共区域,所以我不应该负责。3.王桑是被与他一起喝酒的人扶着走出去的,我不可能把客人一个一个送回家,他们走的时候我还说休息一会儿再走,但是张猛说没事,就扶着王桑走了。4.我不承担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
被告许磊辩称:“喝酒的时候,他们两个说划拳喝,我没同意,我说自己喝自己的。喝完后,王桑和张猛走了,后面张猛进来叫我,说王桑摔倒了,起初我还不相信,因为他没喝多少酒,后来张猛又进来叫我,我们出去查看,看到王桑是在楼梯上摔倒的,后来救护车来了以后就把王桑拉走了。王桑住院期间,我每天都去看望他,他的儿子向我索要医药费,但我没有钱,我去医院看他都是卖了电瓶车才有点钱的。我没有钱,也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费用。”
法槌落定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24年4月28日,互助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共同饮酒系典型的情谊行为,单纯的饮酒并不能使共饮人之间形成特定的法律关系,并不会当然产生附随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当饮酒人处于醉酒等危险状态时,共同饮酒人应负有相应的注意及安全保障义务,保证醉酒者不受伤害。
关于原告要求与王桑共同饮酒的许磊、张猛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能否成立,3人共至餐饮店饮酒系情谊行为,从监控录像可以看,3人饮酒期间并未有强行劝酒或强迫王桑饮酒的行为,张猛、许磊在饮酒过程中不存在过错行为。
饮酒结束后,张猛搀扶王桑走出餐馆,在其摔倒后及时救助并拨打急救电话,且垫付医药费5000元,作为同饮者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原告认为张猛虽及时进行了救助,但未能扶好王桑导致其摔伤,存在过错。法院认为,虽然共同饮酒人负有相应的注意及安全保障义务,但对此义务要求不应过于严苛,张猛与王桑共同饮酒,酒后行动和反应迟缓属正常现象,且张猛与王桑体重较为悬殊,张猛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已经对王桑进行了保护,虽未能成功,但不能据此认定其存在过错;许磊事发时并不在现场,虽未在张猛呼叫时第一时间出门查看,但其当时亦为醉酒状态且相距时间不长即下楼履行了救助义务。
王桑作为成年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酒量、身体状况及过量饮酒可能导致的后果应是明知的,对于醉酒的不良后果应当能够预见,但其忽视醉酒的危害,饮酒过量致酒精中毒导致走路不稳摔伤,其应自行承担后果。最后,王桑的家属自行放弃治疗将其接回家中,其死亡是否与酒精中毒及摔伤有直接因果关系尚不明确。故,王桑摔伤后,许磊、张猛作为共同饮酒人,已经履行了救助及安全保障义务,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亦不存在过错,原告要求其2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餐馆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能否成立,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被告经营的场所位于二楼,王桑摔倒的区域已不在经营场所内。事发时的监控录像显示,王桑离开餐馆时因过量饮酒,脚步踉跄,其在楼梯上摔伤系因为其未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过量饮酒导致走路不稳,系其自身原因。被告餐馆法定代表人袁丽看到王桑离开时,有同行人张猛搀扶陪护,且看到其安全走出餐馆,对于王桑走出餐馆后在楼梯上摔伤的情况并不知情,在得知其摔伤后及时下楼查看救助,并询问拨打急救电话情况,作为经营者,已经尽到注意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故,被告餐馆法定代表人袁丽不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民法典、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后,原告表示服判,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张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