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江苏宜兴公示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一商户因多收顾客3.6厘钱被举报,市监部门对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共100元,引关注。
5月21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就此事采访当地市监局,并请律师以案说法。

处罚公示——
商户多收3.6厘钱,退0.01元消费者未接收
根据公示信息显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宜市监处罚〔2025〕00223号”,违法类型为“《价格法》第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行政相对人名称“宜兴市太华新宜购日用商行”。处罚机关为“宜兴市市场监管局”。

违法事实显示,当事人于2025年2月25日销售散装称重食品油面筋,称重重量是0.084kg,单价:39.60元/kg,应收价款3.3264元,实收价款3.33元,多收价款0.0036元。2025年4月17日,当事人将多收价款以0.01元退消费者,但消费者未接收。
当事人还存在其他称重商品多收分以下价款,但多收价款无法计算,故违法所得0.0036元。
处罚100元——
市监局另查实未标注生产日期等违法行为
另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散装称重食品油面筋进行销售,未在销售区域和包装袋上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上述行为于2025年4月14日接举报被我局太华分局查获。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主动向消费者退多收价款,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如实提供油面筋销售记录等材料。
处罚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处罚内容:警告;罚款99.99元,没收违法所得0.01元。
5月21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多次尝试联系宜兴市太华新宜购日用商行,未果。
市监部门——
“四舍五入”属于多收价款,处罚结果商家认可
同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宜兴市市场监管局稽查科,工作人员说,该行政处罚是宜兴市市监局太华分局作出的。
对此,宜兴市监局太华分局相关执法人员说,此次查处系接消费者举报,“分以下确实不好计算,但实际商家还有其他多收行为,因为其称重金额会自行四舍五入,导致无法固定多收的具体金额。实际多收金额,是高于0.0036元的。”
“‘四舍五入’作为消费习惯来说,对分以下的价款不好找零,是肯定的。但对于商家来说,采用‘四舍五入’,属于商家多收价款的行为,是违法的。”“消费者的知情权必须要保障。”该执法人员解释道,多收价款的情况下,商家应告知消费者“无法找零”的原因,沟通是否可以“四舍五入”,或者采用其他不多收的方式。
该执法人员解释道,未标注生产日期等,系进行警告。对于多收价款,依法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根据商家的改正情节等,酌情给予其100元处罚,“商家对此是认可的,并积极改正问题。”
律师说法——
多收3.6厘钱罚款100元,有“小过重罚”之嫌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虽然散装称重的油面筋不属于预包装食品,但《食品安全法》也要求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这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食品安全,让消费者能够了解食品的基本信息,以便做出合理的购买和食用决策。
赵良善强调,法律并未对违法金额的大小作出豁免规定,只要存在多收行为就是违法;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于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市监局对商家作出罚款在法定范围内。但是,3.6厘钱与100元之间的反差,不禁让人想起了此前出现的“餐厅卖拍黄瓜被罚5万”“农民卖芹菜被罚10万”等“小过重罚”事件,难免会给人一种小过重罚的观感。更何况,此事件中,商户积极配合调查,因而,从处罚的合理性和社会效果角度看,市监局的处罚易引发争议。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张鹏康 编辑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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